張晉藩:構建中國特色的法治話語體系
《紅旗文摘》
毋庸贅言,,中國古代不可能有近代意義的行政法與民法,但不應由此否認中國古代也有調(diào)整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立法,,否則中華法系便不可能是獨立的法系,,并且影響周邊國家一千余年之久??梢?,不清除西方中心論殘余的消極影響,便不能正確評價中華法制文明和傳統(tǒng)法文化,,也妨礙了從國情出發(fā)自主創(chuàng)新地建設法治中國
從法律起源文獻記載看中華法文化先進性
早在華夏族法律起源之前,,活躍在長江流域的“三苗”部落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財產(chǎn)的私有和階級的分化與斗爭,。晉杜預在為《左傳·文公十八年》作注時指出,“貪財為饕,,貪食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詐,,無有中于信義”,。為了控制矛盾的發(fā)展,不至于兩敗俱傷,,“三苗”領袖蚩尤制定了法律,。據(jù)《尚書·呂刑》記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注曰:“三苗之君,,習蚩尤之惡……而更制重法,,惟作五虐之刑,乃言曰此得法也,?!?/p>
《尚書》記載描述了私有制所產(chǎn)生的階級分化與階級矛盾的狀態(tài)?!叭纭敝坑葦[脫了宗教神靈的羈絆,,為了控制矛盾的發(fā)展制定了刑罰。典籍中所記述的法律起源的過程和論斷與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起源學說是基本一致的,,充分說明了中華法文化的先進性,。
不僅如此,“三苗”戰(zhàn)敗后,,黃帝“滅其族而用其刑”,,也就是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礎上發(fā)展為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墨,、劓、刖,、宮,、大辟”等五刑系統(tǒng),,一直沿用至漢初。從而說明在中華法制文明早期發(fā)展過程中,,已經(jīng)表現(xiàn)出了多元性與統(tǒng)一性的特點,。
從三種國家治理方案看先哲智慧與理性的法律思維
禮樂政刑綜合治理的國家治理方案。公元前11世紀周滅商后,,統(tǒng)治者面臨如何治理國家,、應對險惡的形勢和建立未來的功業(yè)三大重任。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設計了禮樂主宰下的“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國家治理方案,。孔子說:“移風易俗莫善于樂”,,說明樂的主要功能是移風易俗;政是設官分職建立政權機構,,《尚書·立政》列舉了周朝職官的名稱與職掌;刑主要指立法建制,周初制定了“九刑”,,《左傳·文公十八年》有“在《九刑》不忘”的記載,。對于禮樂政刑的相互關系和效用,《史記·樂書》做出了解釋:“故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禮節(jié)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倍Y樂政刑綜合治理的國家治理方案,,造就了西周數(shù)百年穩(wěn)定的統(tǒng)治,對后世影響深遠,。
以法治國的國家治理方案,。春秋時期生產(chǎn)工具的進步,帶動了生產(chǎn)關系的變化,。原有的土地國有制度逐步為新開墾的私田所取代,。生產(chǎn)關系的變化又推動了上層建筑的變化。曾經(jīng)是天下共主的周王室衰微了,,諸侯不朝,,王命不行;諸侯之間篡弒不絕,,僭號稱王、僭號稱公,,層出不窮,。周公制定的禮樂崩壞了。
在社會大動蕩的嚴峻形勢下,,儒墨道法各派的思想家都在思考著如何控制局面,,營造理想的國家制度。僅以儒法二家為例:儒家創(chuàng)始人孔子提倡仁政,,以“天下歸仁”為終極目標,,以克己復禮為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與儒學并稱“顯學”的法家學派提出以法治國的新的國家治理方案,。早期法家管仲說:“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狈也粌H是言者,而且是行者,。在他們執(zhí)政的齊,、楚、魏,、秦各國,,都進行了以“法治”為目標的社會改革與法制變革,。如秦國商鞅頒行一系列法令,,引領改革的方向,規(guī)范改革的內(nèi)容,,掃蕩改革的阻力,,鞏固改革的成果,奠定了秦滅六國的基礎,。后期法家韓非傳承早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并且設計了他理想中的以法治國:“境內(nèi)之民,其言談者必軌于法,,動作者歸之于功,,為勇者盡之于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他還在總結(jié)歷史經(jīng)驗的基礎上,,提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奉行以法治國主張的法家,,活躍于政治舞臺達數(shù)百年之久。
外儒內(nèi)法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案,。西漢建立后,,鑒于秦朝法繁刑暴遭致二世而亡的教訓,遂以儒家學說為統(tǒng)治思想,,實行“霸王道雜之”,,外儒內(nèi)法、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案,。至唐朝進一步發(fā)展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并將二者互補互用的關系比喻為“昏曉陽秋”自然現(xiàn)象的永恒不變,。唐以后的歷史一直沿著以德化民,、以法治國的軌跡運行到清末。
以上三種國家治理方案的設計,,充分顯示了古圣先哲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維,。每一種國家治理方案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都與特定的時代背景相契合,,而且是在特定的思想理論指導下完成的,,都具有歷史借鑒意義。
從民為邦本論述看中國古代民本思想
《尚書·五子之歌》中提出“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由此奠定了中國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石。西漢賈誼從總結(jié)秦亡的教訓中提出了國以民為本的命題,,他說,,“聞之于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國以為本,,君以為本,吏以為本……此之謂民無不為本也”,。管子說:“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泵献舆€提出了一個千古不朽的命題:“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碧铺诶钍烂耔b于隋亡的歷史教訓,認為“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并說“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
為了得民心以使本固邦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們提出了“愛民則安,,富民則強”的觀點,。荀子說:“故君人者,愛民而安,?!背蓵趹?zhàn)國時代的《六韜·文韜國務》說:“善為國者,馭民如父母之愛子,,如兄之愛弟,。見其饑寒則為之憂,見其勞苦則為之悲,。賞罰如加于身,,賦斂如取己物。此愛民之道也,?!笨鬃訌娬{(diào)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國家富強:“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為了富民養(yǎng)民,,歷代也在立法建制上予以保障,。如保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使民獲得良好的生存環(huán)境;田土均之,使民獲得生產(chǎn)手段;輕徭薄賦,,使民有可能進行擴大再生產(chǎn),。
從以上約略談到的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幾個方面,已經(jīng)可以看出民本思想的內(nèi)容是何等的豐富,。中華民族的歷史經(jīng)歷五千年而從未中斷,,中華文化的輝煌成就,都雄辯地證明了人民的偉大貢獻,。古圣先賢關于民本的思想論述許多是有現(xiàn)實意義的,,值得認真總結(jié),。
從古代法治思維與法學著作看中華法文化價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國”,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綜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聲法治吶喊,。此后,法為“治國之具”便成為歷代統(tǒng)治者的共識,。無論是漢族的統(tǒng)一政權,,還是少數(shù)民族的地方政權,立國之始都積極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義,,親臨決之,后世稱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張援法斷罪。至晉朝劉頌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此義明確表達了罪刑法定的認識,,是否已形成法律條文,由于《晉律》已佚,,不得而知,。但從北周和唐朝關于律法斷罪的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推測晉律已將劉頌的建議法律化了,。特別是《唐律疏議》的“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被此后歷代傳承,,是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則。它與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但卻早于西方一千多年,。
在法治思想的影響下,也產(chǎn)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發(fā)展規(guī)律的法學,。中國古代典籍中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法學”一詞,,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國古代特有的“法學”的存在。中國古代法學可以分為先秦和秦漢以后兩個時期,。
先秦時期的法學出自諸子百家,,多為抽象地論述法律,類似于今天的“法理學”或“法哲學”,如“以私害法,,其亂甚于無法”,。慎到說:“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于無法?!薄胺ㄖ恍?,自上犯之?!贝苏Z出自商鞅,,他在變法時受到以太子為首的舊貴族的抵制,有感而發(fā),。在專制制度下,,法之行與不行只能取決于上。吏民知法,,互不相侵,。商鞅說:“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此語出自韓非,,是他從春秋以來諸國的興衰中得出的結(jié)論,。
秦漢以后中國古代法學進入注釋法學時期,《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就是官定的釋律之作,。由于秦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政策,所以只有官方釋律而無私家注律,。兩漢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得經(jīng)學大儒開始注律,并得到官府的認可,,出現(xiàn)了聚徒講授,、子孫世守其業(yè)的現(xiàn)象,達到了律學發(fā)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漢以后魏晉律學家也多為經(jīng)學大師,律學雖仍為經(jīng)學的附庸,但已出現(xiàn)“科學注律”的傾向,。
唐朝注律由官府執(zhí)掌,,《唐律》的“疏議”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義,、考鏡源流,、實例釋律方面,都進行了言簡意賅的闡釋,,成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學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學重點在司法實踐,,出現(xiàn)了《名公書判清明集》,、《棠陰比事》、《折獄龜鑒》,、《洗冤集錄》等律學著作,,是宋代應用律學的代表。
明清時期出于加強司法的需要和彌補官吏法律知識的闕如,,允許私家注律,,出現(xiàn)了眾多有影響的律學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夢麟,,沈之奇,,王明德,吳壇,,黃六鴻,,汪輝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其寫作的風格和門類各有千秋。
以清律學為例,,第一,,是司法應用類律學。其代表作為王明德所著《讀律佩觿》,,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匯覽》、《學案初?!?、《駁案新編》,、《洗冤錄詳義》等。第二,,是輯注,、考證類律學。輯注類以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為代表,,考證類以吳壇《大清律例通考》為代表,。第三,是通俗類律學,。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覽》為代表,此外還有《明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訣》等,。第四,是律例比較類律學,。其代表作為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編》,。第五,是判牘類,。主要如《徐公讞詞》,、《樊山判牘》、《吳中判牘》等,。第六,,是學治類律學。代表作為黃六鴻撰《?;萑珪?,此書備受為官者推崇。
清朝注律官私并舉,,隊伍龐大,,而且門類齊全,群書競獻,,綿延近二百年之久,,是律學史上的第三次高峰。律學著作因著眼于司法實際的需要,,因此其理論與思想的深度不如先秦的古典法學,。但因所注釋的律文多為刑法典,因此注釋中也表達了刑法學,、司法學甚至歷史法學方面的學術見解,。
總括上述可見,中華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華法文化的底蘊是深厚的,,在治國理政上的經(jīng)驗是豐富的,,顯示了中華民族先哲們高超的政治智慧與理性的法律思維。我們要從這座宏偉的智庫中繼承寶貴的遺產(chǎn),,為拓展自主創(chuàng)新的法治之路服務,。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摘自2016年1月21日,、26日《中國社會科學報》)
來源:《紅旗文摘》雜志
責任人編輯: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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